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柯達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唯福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六三號 原 告 柯達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唯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