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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九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九號

原告
精美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仁英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俊雄

~B法院書記官 余淑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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