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九號
- 原告
- 精美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仁英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俊雄
~B法院書記官 余淑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九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俊雄
~B法院書記官 余淑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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