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四二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四二三號
- 原告
- 育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南
- 法定代理人
- 送
- 被告
- 雙數位國際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童宇欣 住
- 住
居
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至明。
二、本件原告訴請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訂之買賣合約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方彬彬
~B法院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