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四九三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四九三號

原告
中央信託局
法定代理人
黃榮顯
訴訟代理人
楊添基
被告
中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七五號十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
被告
丙○○ 住同

         乙○○ 住同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由原告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文育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