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四九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四九三號
- 原告
- 中央信託局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顯
- 訴訟代理人
- 楊添基
- 被告
- 中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七五號十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同
- 被告
- 丙○○ 住同
乙○○ 住同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由原告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文育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