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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二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瀧信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己○○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基本放款利率(現年息.九二一五%)及(現為年息九.五%)」之記載,應更正為「(現年息九.二一五%)及(現為年息九.五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詹朝傑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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