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二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瀧信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基本放款利率(現年息.九二一五%)及(現為年息九.五%)」之記載,應更正為「(現年息九.二一五%)及(現為年息九.五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詹朝傑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