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五三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五三二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送達代收人
被告
力達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智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其清償借款事件,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其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約定書第十條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梅欽

~B法院書記官 洪忠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