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五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五五九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新竹林森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茂雄 訴訟代理人 林乾星 被 告 家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一九二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二七七號八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一九二號七樓之一 ,惟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 定,合意以甲方(即原告)營業處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 綜合授信契約第四十五條在卷可證;而原告營業處所在地在新竹,其管轄法院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