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五五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五五九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原告
- 有限公司新竹林森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張茂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乾星
- 被告
- 家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一九二號七樓
- 法定代理人
- 林聰賢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二七七號八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一九二號七樓之一,惟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甲方(即原告)營業處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綜合授信契約第四十五條在卷可證;而原告營業處所在地在新竹,其管轄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洪慕芳
~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