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六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六二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淡水鎮○○路五十巷八弄六號
- 法定代理人
- 簡民本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黃心賢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