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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七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七五號

反訴原告
南一電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文育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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