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七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七五號
- 反訴原告
- 南一電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文育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