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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七號

原告
柏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胡盈州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亨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亨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肆拾萬零柒仟柒佰壹拾叁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陸佰玖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肆仟零柒拾玖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零叁拾肆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國勳

~B法院書記官 吳泰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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