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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

原告
峰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飛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被告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營產工程署 設台北市○○區○○街二一九號
法定代理人
楊建武 住
訴訟代理人
戴連聖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梅欽

~B法院書記官 洪忠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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