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十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十七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訴訟代理人
- 楊建宗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時利合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時利合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捌佰壹
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零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零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零玖佰伍拾柒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洪慕芳
~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