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十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國際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十八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陳明謙 被 告 保全國際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興 住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麗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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