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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破字第一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破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
即清算人
甲○○
相對人
湧晉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湧晉有限公司(下稱湧晉公司)之清算人,湧晉公司因負債大於資產,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制度,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總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其事之一般強制執行之程序。故宣告破產,必該應受宣告破產人不能清償債務,且有多數之債權人存在,始符合宣告之要件,否則如僅有一債權人存在,則該債權人可依一般之強制執行程序滿足其債權,殊無宣告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聲請人提出湧晉公司之債權人清冊,僅載有債權人臺北市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梅欽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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