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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九號

上訴人
燈滙實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王玉英
被上訴人
景登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克亮
訴訟代理人
吳瑞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本院士林簡易庭九

十年士簡字第一0一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雖有訴外人黃俊堯於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具名對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克亮提起上訴,惟黃俊堯及陳克亮均非原判決之當事人,黃俊堯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明係以上訴人燈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上訴,惟查燈匯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王玉英而非黃俊堯,是其所提上訴顯非合法,雖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所提上訴理由狀中改列黃俊堯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惟黃俊堯於九十年十一月九日提出上訴狀於本院時,既未表明代理意旨,且未檢附上訴人之委任狀,故其九十年十一月九日所提上訴,即非合法。而上訴人雖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提出上訴理由狀,然依上說明,已逾上訴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B法 官 楊智勝~B法官 劉穎怡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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