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 原告
- 英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秀月
右原告與被告甲○○、中太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伍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
元,折合銀元伍佰貳拾壹萬柒仟壹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貳仟壹佰
柒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洪慕芳
~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