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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忠發、梁立省

  • 當事人
    君津企業有限公司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君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發 被   告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立省 右原告與被告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叁仟玖佰玖拾柒元,折合銀元壹佰肆拾 貳萬壹仟叁佰叁拾貳元叁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折合新 臺幣肆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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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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