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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周政達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罡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罡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叁佰零陸元 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政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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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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