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三號
- 原告
- 富行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芬
- 被告
- 景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炳坤
右當事人間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穎怡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