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
- 原告
- 富行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芬
- 法定代理人
- 李思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黃心賢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