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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

原告
富行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芬
法定代理人
李思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黃心賢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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