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 原告
- 富行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景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詹朝傑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詹朝傑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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