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思明、張伯樂、陳啟斌、陳傳楷
- 原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馥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祥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飛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五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一六號 送達代收人 洪淑芬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一六號 被 告 馥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00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張伯樂 住台北市○○區○○路二00號二樓 被 告 祥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00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陳啟斌 住台北市○○區○○路二00號二樓 被 告 飛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00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陳傳楷 住台北市○○區○○路二00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借款契約書第 九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俞慧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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