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八號
- 原告
- 銓信實業
- 法定代理人
- 周祖俊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洪慕芳
~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