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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八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
銓信實業
法定代理人
周祖俊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洪慕芳

~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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