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蔡新車
- 原告天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 告 天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新車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旭陽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壹萬陸仟伍 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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