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號
- 原告
- 天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新車
- 訴訟代理人
- 連一鴻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旭陽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壹萬陸仟伍
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梅欽
~B法院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