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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九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九號

原告
黑手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久美

右原告與被告吳祇萬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七千二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五千

零七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洪慕芳

~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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