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九號
- 原告
- 黑手日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久美
右原告與被告吳祇萬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七千二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五千
零七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洪慕芳
~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