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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原告
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鴻麟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梅欽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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