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 原告
- 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鴻麟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梅欽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