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蔡榮峰
- 原告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八二號 原 告 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峰 右原告與被告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萬零叁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廿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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