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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榮峰

  • 原告
    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八二號 原   告 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峰 右原告與被告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萬零叁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廿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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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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