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三號 原 告 新中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合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福後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