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承東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坤 送達代收人 林 法定代理人 陳炳焜 右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係在高雄縣,而系爭標的物係在桃園縣,均非在本院之 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 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