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 原告
- 罡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叁佰零陸元
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院書記官 陳幸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