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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周政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
罡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叁佰零陸元

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院書記官 陳幸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法   官 周政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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