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罡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叁佰零陸元 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政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幸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