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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
拓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梅欽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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