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九號
- 原告
-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溫欽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惠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秉成律師
- 被告
- 宏益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 複 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洪舜帆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