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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四號

返還損害賠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四號

原告
銘洋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損害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零捌拾陸

元,折合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貳佰壹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辰舟

~B法院書記官 熊掌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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