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四號
- 原告
- 銘洋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損害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零捌拾陸
元,折合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貳佰壹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辰舟
~B法院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