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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被告
正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複代理人
陳長葳律師
複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吳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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