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 原告
- 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士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邱晃泉律師
陳國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六九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六九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梅欽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