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 原告
- 潔怡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美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布服租賃及洗滌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陸拾玖萬零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詹朝傑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