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 原告
- 潔怡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美華
- 被告
- 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韓韶華
- 送達代收人許巍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布服租賃及洗滌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詹朝傑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