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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

原告
榆桓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瑜娟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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