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關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照
右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八五號十二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方彬彬
~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