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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確認股東會議決議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原告
甲○○
被告
關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照

右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八五號十二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方彬彬

~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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