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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五號

原告
貿林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福
法定代理人
王吉盛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一份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方彬彬

~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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