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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恆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觀諸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至明。經查:被告恆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進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解散登記在案,有恆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在卷為憑;又恆進公司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公務查詢電話記錄表一份附卷可稽,是恆進公司之法人格於原告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訴之際,已因解散且經清算完結而消滅,揆諸首揭規定,被告恆進公司已無當事人能力,原告對其所為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方彬彬

~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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