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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住台北市○○區○○路七七號
訴訟代理人
翁源財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二二五號
訴訟代理人
楊文賢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二二五號
被告
合鳴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街一六九巷廿三號十樓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七五巷一八七號
被告
甲○○ 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七五巷一八七號

         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四七巷一號十四之七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訂之切結書第十六條、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俊雄

~B法院書記官 李育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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