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 原告
- 台灣省合作金庫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雄 住台北市○○區○○路七七號
- 訴訟代理人
- 翁源財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二二五號
- 訴訟代理人
- 楊文賢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二二五號
- 被告
- 合鳴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街一六九巷廿三號十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七五巷一八七號
- 被告
- 甲○○ 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七五巷一八七號
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四七巷一號十四之七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訂之切結書第十六條、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俊雄
~B法院書記官 李育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