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七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鐘雄
- 訴訟代理人
- 洪三尊
- 被告
- 國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區○○路二段四八六巷三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甲○○
丙○○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梅欽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