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三號 原 告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鼎禾 送達代 被 告 立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裁定限期命原 告於裁定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