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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六七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六七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黃獻輝
被告
大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南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約定書第十一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瑜娟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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