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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
世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得龍
送達代收人
莊志成律師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一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得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一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假扣押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已依前開假扣押裁定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新台幣五十六萬元等情,有本院提存所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九七五號提存書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穎怡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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