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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一號

聲請人
美瑞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進

右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破產之程序,依破產法第五條規定,除該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是關於破產之程序,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核先敘明(司法院院字第一六二三號解釋可參)。

二、又破產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美瑞德國際有限公司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惟破產人公司之主營業所係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一五三號一樓,依首揭規定其破產事件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靜芬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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