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破字第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破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破產管理人
- 袁震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管理人報告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業依本院98年3 月16日認可公告之分配表予以分配完畢,另上開分配表確定後,收入、支出結算後尚餘新臺幣8 萬4,672 元(詳如附表一),將用於破產程序終結後相關費用(詳如附表二),其中破產人相關文件保管費用並經破產監查人同意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領款通知、分配匯款單、領款收據、提存書、監查人回覆簽呈、破產財團收支表及存摺影本、剩餘破產財團支出用途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