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二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二三號
- 聲請人
- 鼎昇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和解聲請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應駁回之,破產法第十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經本院通知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到庭調查,該通知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送達聲請人(寄存於大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智勝
~B法院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