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二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
鼎昇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和解聲請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應駁回之,破產法第十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經本院通知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到庭調查,該通知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送達聲請人(寄存於大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智勝

~B法院書記官 陳香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