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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
漢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曉平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亞婷律師
被上訴人
丙○○ 住台北縣汐止市○○街一一0巷九七弄十六之二號八樓
被上訴人
昭林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台北市○○路○段三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三號五樓
蘇錦明 住台北市○○街○段134號2樓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洪舜帆~B法官 陳雅玲~B法官 楊智勝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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